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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6章 定都选择 (2/3)

所有官员、法官、军官均由皇帝任免。

第十条:设立皇室事务院,管理皇室财产、礼仪、宗室事务。

第三章:中央统治机构

第十一条:设

“政务院”

,为最高行政执行机构,对皇帝负责。政务院下设:

内政部(户籍、治安、民政、地方行政监督)

外交部

财政部

经济与产业部(工矿、商业、交通、邮电)

资源与能源部

文化与教育部

卫生部

司法部(管理法院系统及检察)

民情调查部(情报与内部安全)

第十二条:设

“军事委员会”

,为最高军事统帅机构,皇帝亲自担任委员长。下设:

国防部(总体国防政策、动员、预算)

陆军总部

海军总部

空军总部

火箭军总部(辖战略导弹部队)

联合后勤总部

总参谋部(作战计划与指挥)

军事训练与条令部

军事科技与采购部

第十三条:设

“最高裁判院”

,名义上为最高司法机关,但法官由皇帝任命,且皇帝拥有最终裁决和特赦权。

第四章:地方统治

第十四条:全国划分为若干“总督区”(如缅甸、泰国、越南、柬埔寨、印度东部南部区域、孟加拉、马来亚、越南、菲律宾、大爪哇等。

以及“特别行政区”(如上京、锡兰、文莱)等,总督区下辖各行省、市、县等机构。

第十五条:总督由皇帝直接任命,通常由功勋卓着的将领或绝对亲信的文官担任,集军政大权于一身,但相互不统属,直接对皇帝和中央负责。

总督拥有辖区内的行政、治安、部分财政,以及有限的军事指挥权(驻军配合)。